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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兴科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肖颖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20058****946Y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281民初2469号
    案号 (2017)辽0281执40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24
    发布日期 2018-07-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兴科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郭玉财工程款479000元; 二、被告兴科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郭玉财欠付工程款的利息(自2016年4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欠工程款479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三、驳回原告郭玉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85元,由原告郭玉财承担1923元,由被告兴科控股有限公司承担90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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