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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安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1378****347H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13民初8686号
    案号 (2021)辽0113执36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21
    发布日期 2021-02-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任育丹、被告沈阳安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2013年9月16日签订的沈北新区天时街52-26号1-5-2建筑面积160.41平方米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被告沈阳安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退还原告任育丹购房款930378元并支付原告任育丹违约金(自2014年7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日支付总房款的万分之一即90.04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被告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应按减半收取6552元,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13104元,剩余6552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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