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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武汉明大卓越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4KN1NW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鄂0117民初1529号
    案号 (2018)鄂0117执150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0-09
    发布日期 2018-12-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武汉明大卓越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魏宏山债款13,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明大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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