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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营口外运仓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80412****929Y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804民初3275号
    案号 (2021)辽0804执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4
    发布日期 2021-02-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营口金润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营口外运仓储有限公司签订的《仓储合作协议》。二、被告营口外运仓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赔偿筒仓建设费46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46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营口外运仓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分配应得利润168428.41元,并赔偿其利息损失,利息计算方法:以168428.41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48元,由被告负担10084元,原告负担506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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