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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开(消)行罚决字[2019]168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行政处罚内容 2019年10月15日,我支队消防监督员吴鹏、周莹在对位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2号的资生堂丽源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原材料库、车间二层通往原材料库疏散楼梯未设置蓄电型疏散指示标志;厨房明火作业操作间与就餐区未设置防火门;原材料库防火卷帘未设置联动模块,相关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应给予资生堂丽源化妆品有限公司罚款壹万捌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1-04
    决定机关 北京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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