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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兴航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钟超梁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239128-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0104民初1665号
    案号 (2016)粤0104执75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8-25
    发布日期 2017-12-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广东兴航集团有限公司分期偿还177万元给原告陆雪英(2016年5月14日前,支付89573.15元;2016年5月16日前,支付110465.75元;此后每月30号前支付当月欠款利息合计28717.80元;至2016年11月31日止,清还全部欠款本息);一期不付视为全额到期,原告陆雪英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告广东兴航集团有限公司立即清偿全部欠款本息,已偿还的钱款予以扣减。 二、诉讼费减半收取6092元,保全费4712元,担保费用1000元由被告广东兴航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广东兴航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31日前向原告陆雪英支付。 三、被告钟超梁对被告广东兴航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广东兴航集团有限公司、钟超梁清偿上述欠款后,本案其他纠纷,双方不再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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