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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株洲红星新安居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766464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211民初627号
    案号 (2020)湘0211执69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08
    发布日期 2020-11-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小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金汇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54 571.01元并支付利息33 659.79元(利息含罚息,暂计算至2019年5月6日,此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童炳姣、株洲新安居置业有限公司、株洲红星新安居实业有限公司连带共同对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金汇支行有权行使抵押权以拍卖、变卖被告陈小兵、童炳姣名下位于株洲市天元区湘山路39号新安居建材大市场3栋222室房屋所得价款在判决第一项债务及被告陈小兵应负担的诉讼费用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600元,减半收取28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020元,合计4820元,由被告陈小兵、童炳姣、株洲新安居置业有限公司、株洲红星新安居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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