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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旺族种猪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魏孟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52358****974A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502民初2094号
    案号 (2017)冀0502执10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09
    发布日期 2018-06-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旺族种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拖欠原告河北邦博润发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货款本金188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月19日起按本金188000元以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40元,减半收取2,420元由被告河北旺族种猪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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