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贵阳顺运商贸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2010069****70X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黔0103民初3625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9)黔0103执295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6-27 |
发布日期 | 2019-08-2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贵州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贵阳网宝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云岩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90万元及截至2018年2月1日的利息人民币638067.11元、罚息人民币1634934元(2018年2月2日后的利息以年13.28%为标准,罚息以前述借款利率上浮50%为标准,计算至全部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贵州省全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广西方舟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吴成金、张庆同、陈潇宇对被告贵阳网宝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人民币588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被告贵州省诺亚精工制造有限公司、贵阳顺运商贸有限公司、吴石付、吴廷明对被告贵州省全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驳回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云岩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416元,保全费5000元,由十被告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缴,十被告在执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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