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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畅鸿塑胶制品(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76****556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306民初7833号
    案号 (2020)粤0306执32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2-27
    发布日期 2020-08-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321190618862】。一、截止至2019年3月18日,原告深圳市禾丰纸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畅鸿塑胶制品(深圳)有限公司共同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货款人民币972041.03元,港币109676.02元。现双方同意按货款人民币1065846.9元最终解决本次纠纷。二、原告与被告一致同意被告分10期支付上述货款人民币1065846.9元:第一期于2019年3月30日前支付货款人民币150000元;第二期于2019年4月30日前支付货款人民币70000元;第三期于2019年5月30日前支付货款人民币70000元;第四期于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货款人民币70000元;第五期于2019年7月30日前支付货款人民币70000元;第六期于2019年8月30日前支付货款人民币130000元;第七期于2019年9月30日前支付货款人民币130000元;第八期于2019年10月30日前支付货款人民币130000元;第九期于2019年11月30日前支付货款人民币130000元;第十期于2019年12月30日前支付货款人民币115846.9元;若被告有任何一期未按期足额支付款项,则原告可就实际货款人民币1065846.9元中未付的全部剩余款项及其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1065846.9中未付的全部剩余款项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自逾款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4785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7393元,由被告畅鸿塑胶制品(深圳)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原告已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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