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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利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冯永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526460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深仲裁字第457号
    案号 (2016)粤03执416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2-20
    发布日期 2017-04-25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80万元,利息753,814.794元(利息暂计至2014年6月30日,实际数额应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裁决之日),资金占用费3.2万元; 二、本案仲裁费用34,208元,由被申请人承担,该仲裁费用申请人已预交,由被申请人径付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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