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湖浔市监处〔2021〕16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 |
行政处罚内容 |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建议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广告费用为15000元(大写:壹万伍千元整)(二)罚款人民币55000(大写:供伍万伍千元整)以上罚没款人民币共计:70000元(大写:柒万元整),上缴国库。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4-20 |
决定机关 |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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