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宝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79****008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306民初4338号 |
案号 | (2020)粤0306执1729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321200612598】。 一、被告深圳宝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宝安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欠款本金人民币5050000元及利息(包含罚息)人民币2107006.25元、复利人民币398451.25元(暂计至2018年11月28日,之后的利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二、被告何勇江、王艳芳、徐平良对被告深圳宝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深圳宝安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折价、拍卖、变卖抵押物(被告王艳芳名下位于龙岗区平湖镇茗翠园二期9号楼C座2205房产;被告徐平良名下位于龙岗区平湖镇茗翠园三期11号楼2701房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深圳宝安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折价、拍卖、变卖抵押物(被告何美娟名下位于宝安区西乡街道富盈门花园A栋A1座712房产),所得价款原告在被告何美娟提供担保的本金235万及该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含罚息)、复利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4688元,由被告深圳宝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何勇江、王艳芳、徐平良、何美娟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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