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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合朋金石建材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00058****358M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黔2725民初1146号
    案号 (2021)黔2725执5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瓮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5
    发布日期 2021-08-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贵阳鹏天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 偿还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八百九 十九万四千五百二十九元七角八分(¥8 994 529.78 元)及相应 利息(其中 2019 年 9 月 21 日至 2020 年 3 月 13 日期间的利息为 606 754.06 元,2020 年 3 月 14 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 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利随本清); 二、限贵阳鹏天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 支付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二万元(20 000 元); 三、贵州大地吉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贵州合朋金石建材市 场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天地吉祥实业有限公司、贵阳金石合朋三 农创业发展有限公司、高一翔、李国瑛、向仁权、周璇、向仁海、 潘辅秀、邹岚、高海、林洋对前述第一、二项所确定的给付义务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 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79 009 元,由被告贵阳鹏天商贸有限公司、 贵州大地吉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贵州合朋金石建材市场开发有 限公司、贵州天地吉祥实业有限公司、贵阳金石合朋三农创业发 展有限公司、高一翔、李国瑛、向仁权、周璇、向仁海、潘辅秀、 邹岚、高海、林洋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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