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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联胶信息技术(苏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7MA****J34U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507民初1754号
    案号 (2020)苏0507执78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11
    发布日期 2020-05-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苏州华东天成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联胶信息技术(苏州)有限公司签订的《天成大厦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编号:HD-2017-0006)于2018年3月20日解除。二、被告联胶信息技术(苏州)有限公司应从位于苏州市高铁新城南天成路8号6层楼(整层)房屋中迁出,并将该房屋腾空、返还原告苏州华东天成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三、被告联胶信息技术(苏州)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苏州华东天成勘察设计有限公司2018年1月20日至3月20日期间尚欠原告租金43852.5元,及按43852.5元/月标准,自2018年3月2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腾空、迁出并返还上述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四、被告联胶信息技术(苏州)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苏州华东天成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自2018年1月20日起,按7776.51元/月计算至被告实际腾空、迁出并返还上述房屋之日止的物业费。五、被告联胶信息技术(苏州)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苏州华东天成勘察设计有限公司2018年2月电费5744.4元。六、被告联胶信息技术(苏州)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苏州华东天成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免租期间(2017年1月20日至2017年7月19日)租金人民币263115元。七、被告联胶信息技术(苏州)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苏州华东天成勘察设计有限公司2018年1月21日至2018年3月20日期间逾期支付房租的违约金人民币1293.87元。以上第二、三、四、五、六、七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当事人指定账户;或汇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设银行苏州市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0199743605063002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人民币664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7248元,由被告联胶信息技术(苏州)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自愿垫付,不再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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