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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星星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3MA****518L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03民初12537号
    案号 (2021)辽0103执76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19
    发布日期 2021-12-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阳星星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开具665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二、被告沈阳星星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9335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给原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沈阳星星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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