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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桐城市范岗供销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88115****196H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881民初2729号
    案号 (2021)皖0881执恢70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23
    发布日期 2021-09-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桐城市范岗供销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桐城市范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931830.15元及利息(利息以931830.15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7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至款付清止)。二、驳回原告桐城市范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18元,减半收取计6559元,由被告桐城市4范岗供销合作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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