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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志向纺织科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078****166L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509民初4447号
    案号 (2018)苏0509执82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0-22
    发布日期 2019-04-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志向纺织科研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77.3万元并支付相应欠息(截至2016年12月20日的欠息合计469127.54元;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继续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33568);二、被告苏州顶智特种纤维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志向纺织科研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上述义务在编号为3890102014AM00026400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5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被告黄志向、聂艳对被告苏州志向纺织科研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上述义务在编号为3890102014AM00026401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5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驳回原告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852元,由原告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9484元,由被告苏州志向纺织科研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顶智特种纤维科技有限公司、黄志向、聂艳共同负担186368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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