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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志向纺织科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907216-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591民初3567号
    案号 (2018)苏0509执51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6-11
    发布日期 2019-04-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志向纺织科研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19880198.54元,并偿付截至2017年9月27日的利息449879.22元、罚息(含复利)1498416.06元,以及自2017年9月28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利率8.15625%计算的罚息和复利; 二、被告苏州志向纺织科研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259915元; 三、被告志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东群织造(苏州)有限公司、苏州顶智特种纤维科技有限公司、黄志向、聂艳、翁清拔对被告苏州志向纺织科研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志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东群织造(苏州)有限公司、苏州顶智特种纤维科技有限公司、黄志向、聂艳、翁清拔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苏州志向纺织科研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四、如被告苏州志向纺织科研股份有限公司未如期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以被告苏州志向纺织科研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喷水织机22台、网络纱线装置1台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五、如被告苏州志向纺织科研股份有限公司未如期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以被告黄志向、聂艳提供的抵押物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金盛花园21幢304室(所有权证号:02037558,含6#车库,他项权证号:苏房他证吴江字第00219431号)、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金盛花园21幢404室(所有权证号:02037557,含08#车库,他项权证号:苏房他证吴江字第00219435号)、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金盛花园21幢504室(所有权证号:02037556,含17#车库,他项权证号:苏房他证吴江字第00219430号),被告曹茂松、蔡君毅提供的抵押物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金盛花园36幢204室(登记于被告曹茂松名下,所有权证号:02012691,他项权证号:苏房他证吴江字第00220698号),被告宋泽谊、陈秀器提供的抵押物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金盛花园21幢401室(所有权证号:02014465,他项权证号:苏房他证吴江字第00220683号),被告黄雷刚、赵美萱提供的抵押物苏州市吴江区汾湖镇城司路1199号咏信汾湖商业广场2幢912室(所有权证号:06008516,他项权证号:苏房他证吴江字第00220842号)、苏州市吴江区汾湖镇城司路1199号咏信汾湖商业广场2幢913室(所有权证号:06008515,他项权证号:苏房他证吴江字第00220846号),被告曹荣达、蔡丽云提供的抵押物大连市中山区港景园16号2单元5层2号(登记于被告曹荣达名下,所有权证号:2005107169,他项权证号:(中私有)15018676号)共计八套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上述房产所得价款分别在登记的债权数额62万元、62万元、68万元、95万元、65万元、37万元、37万元、229.66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18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1182元,由被告苏州志向纺织科研股份有限公司、志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东群织造(苏州)有限公司、苏州顶智特种纤维科技有限公司、黄志向、聂艳、翁清拔、曹茂松、蔡君毅、宋泽谊、陈秀器、黄雷刚、赵美萱、曹荣达、蔡丽云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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