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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兴宇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益方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305865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3)通中民初字第0038号
    案号 (2016)苏06执2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07
    发布日期 2017-02-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南通华达微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兴宇集团有限公司于2007年5月24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上海兴宇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支付南通华达微电子集团有限公司租金人民币4772052元。 三、上海兴宇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支付南通华达微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4772052元为本金,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130%,自2012年10月17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违约金。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508元,公告费900元,合计52408元,由被告上海兴宇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该费用原告南通华达微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不予退还,由被告上海兴宇集团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帐号:10-113301040002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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