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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菏泽聚隆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590897-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1791民初96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8)鲁1791执3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09
    发布日期 2018-03-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原告五冶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聚隆能源有限公司2010年9月26日签订的菏泽聚隆能源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甲醇项目炼焦系统焦炉土建、筑炉、安装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1年4月1日签订的菏泽聚隆能源有限公司焦化系统备煤车间配煤室及3#变电所土建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终止履行; 二、被告菏泽聚隆能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五冶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工程款2759114.27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五冶集团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046元,原告五冶集团上海有限公司负担52173元,被告菏泽聚隆能源有限公司负担28873元;申请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菏泽聚隆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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