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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高立存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3030073****023G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新民终56号
    案号 (2017)新22执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25
    发布日期 2018-01-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新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变更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中民二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付强工程款5900653.16元”;二、变更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中民二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巴里坤县丰年商贸有限公司对于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欠付张付强工程款5900653.16元承担给付责任”;三、维持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中民二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张付强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96429元,邮寄送达费260元,鉴定费8万元,合计17668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1473元(中宇公司交纳17039元,丰年公司交纳64434元),以上合计258162元。由上诉人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巴里坤县丰年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22471.50元,由被上诉人张付强负担135690.50元。判决如下:一、变更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中民二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付强工程款5900653.16元”;二、变更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中民二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巴里坤县丰年商贸有限公司对于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欠付张付强工程款5900653.16元承担给付责任”;三、维持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中民二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张付强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96429元,邮寄送达费260元,鉴定费8万元,合计17668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1473元(中宇公司交纳17039元,丰年公司交纳64434元),以上合计258162元。由上诉人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巴里坤县丰年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22471.50元,由被上诉人张付强负担135690.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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