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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民权小乔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142155****112W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1402民初6739号
    案号 (2019)豫1402执15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19
    发布日期 2019-08-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民权龙邑葡萄酒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梁园支行借款本金999万元及利息77304.32元、之后利息、复利、罚息等(上述借款本金的利息截止到2018年5月20日;之后利息自2018年5月21日至2018年6月8日按年利率4.3%进行计算;复利、罚息等自2018年6月9日起至贷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02%进行计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梁园支行对被告民权小乔酒店有限公司向其提供的其名下位于民权县人民路北侧博爱路西侧小乔国际酒店4-5层房产(产权证号:民权房权证2013字第0901007836号)、6-7层房产(产权证号:民权房权证2013字第0901007830号)及分摊土地面积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张俊霞、民权小乔酒店有限公司、李冰冰、魏明胜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等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一审案件受理费81730元,由被告民权龙邑葡萄酒业有限公司、张俊霞、民权小乔酒店有限公司、李冰冰、魏明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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