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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经开人社监罚字[2018]00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案件
    行政处罚内容 1、主要违法事实:该单位的保安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结算周期为季度。该单位派遣至其他工作地点上的工作时间实行二班制,白班为早7时至晚19时,扣除吃饭休息时间1小时;晚班为晚19时至早7时,做5休1。2015年3月至2017年2月期内,该单位分别派遣至其他工作地点上的2名劳动者月平均延长工作时间超过36小时。2、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3、行政处罚的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5、行政处罚的期限:15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3-28
    决定机关 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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