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泉州市金爵达服饰发展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王良秋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1156046-1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丰民初字第482号 |
| 案号 | (2015)丰法执字第02099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丰泽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5-10-20 |
| 发布日期 | 2015-11-16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福建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永忠、魏秀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许煌丽借款100万元,并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该款自2014年7月26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李永忠、魏秀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许煌丽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22200元; 三、被告魏节约、泉州美登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泉州丽高彩印有限公司、泉州炫龙食品有限公司、泉州市金爵达服饰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款、第二款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魏节约、泉州美登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泉州丽高彩印有限公司、泉州炫龙食品有限公司、泉州市金爵达服饰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永忠、魏秀明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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