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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省炜昽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10106****193C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105民初2843号
    案号 (2021)粤0105执2769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22
    发布日期 2022-03-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被告于2017年8月29日签订的《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以及《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二、广东省炜控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广东广新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退还合同保证金420万元、建设保证金300万元、租金2688万元及利息(分别以420万元、300万元、2688万元为基数,均从2020年1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广东省炜控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广东广新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26万元。四、广东省炜控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广东广新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2万元。五、广东广新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广东省炜控股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交纳租金的违约金223131.84元。六、驳回广东广新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七、驳回广东省炜控股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受理费23538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反诉受理费47059元,由广新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871元;由炜公司负担本诉受理费23538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反诉受理费4618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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