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津交法北台【2019】327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八条 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0.3万元, 没收金额:0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0-08
    决定机关 天津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