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津交法北台【2019】327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八条 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0.3万元, 没收金额:0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0-08 |
决定机关 | 天津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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