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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东人社监字〔2020〕第18-044号
    违法行为类型 你单位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我局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东人社发〔2019〕48号)第十四条、《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77项(违法程度:一般)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5000元。
    行政处罚内容 "认定的事实:该单位拒不按照《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监字〔2020〕第18-044号)的要求于2020年7月30日前足额支付拖欠员工的2020年4月及5月份工资。上述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0〕第18-044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0〕第18-044-2号)、东莞仕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员工未发工资明细表及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我局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东人社发〔2019〕48号)第十四条、《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77项(违法程度:一般)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5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09
    决定机关 广东省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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