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嘉路政罚〔2020〕0159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11月5日16时0分许,嘉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S202省道K32+000对浙F28138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伍均,车辆所有人是嘉兴大桥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2020年11月6日,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情况制作了《现场笔录》。2020年11月9日,嘉兴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批准立案,并指定张永信、钱松鹤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驾驶证照片》、《行驶证照片》、《从业资格证照片》、《提货单照片》、《车辆照片》、《卸货前检测单照片》、《对伍均的询问笔录》、《卸货后检测单照片》、《授权委托书原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对朱洪生的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以上证据表明,嘉兴大桥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浙F28138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仟肆佰陆拾伍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嘉兴大桥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嘉兴市财政局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1-09 |
决定机关 |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
法定代表人 | 熊永超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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