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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省神鹰盐业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422MA****RP3U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422民初3543号
    案号 (2021)豫0422执5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叶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26
    发布日期 2021-07-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省神鹰盐业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坤货款、保证金共计310000元; 二、驳回原告苏坤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857元,减半收取3428.5元,由原告苏坤负担549元,被告河南省神鹰盐业销售有限公司负担287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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