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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省神鹰盐业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422MA****RP3U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422民初3353号
    案号 (2020)豫0422执11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叶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07
    发布日期 2020-11-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河南省神鹰盐业销售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刘明德货款50 000元,自2020年5月起,于每月的20日前给付原告刘明德5 000元,分十个月直至2021年2月20日前履行完毕; 二、原告刘明德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原、被告双方就本次诉讼一次性解决到底,双方别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河南省神鹰盐业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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