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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省神鹰盐业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赵五献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422MA****RP3U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422民初2553号
    案号 (2020)豫0422执98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叶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14
    发布日期 2020-10-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省神鹰盐业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董绍先保证金50000元; 二、驳回原告董绍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河南省神鹰盐业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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