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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省神鹰盐业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422MA****RP3U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422民初3278号
    案号 (2020)豫0422执6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叶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19
    发布日期 2020-08-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省平顶山神鹰盐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神鹰盐业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颍上久盛贸易商行保证金50000元及货款10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6%计付利息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颍上久盛贸易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80元,由原告颍上久盛贸易商行负担480元,被告河南省平顶山神鹰盐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神鹰盐业销售有限公司负担3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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