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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省神鹰盐业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赵五献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422MA****RP3U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422民初3259号
    案号 (2020)豫0422执66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叶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19
    发布日期 2020-10-3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省平顶山神鹰盐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神鹰盐业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猛保证金10000元及货款6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6%计付利息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李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1元,由原告李猛负担501元,被告河南省平顶山神鹰盐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神鹰盐业销售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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