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余应急罚字[2021]第2000052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被处罚单位:杭州元麦汽车有限公司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天目山西路58号邮政编码:31002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跃军职务:董事长联系电话13805732481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年3月24日,余杭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杭州元麦汽车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烤漆房的安全设备(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经调查,杭州元麦汽车有限公司烤漆作业使用油漆、稀释剂(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含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油漆、辅助材料、涂料等制品[闭杯闪点≤60°C,序号2828])等危险化学品,在两处烤漆房各设置了一套的安全设备(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自安装使用至今已有四年多,使用期间尚未进行定期检测。我局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的探测器沾满灰尘,杭州元麦汽车有限公司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未能保证正常的使用。根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检定规程JJG693-2011》规定,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的检定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杭州元麦汽车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台账也没有对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记录。杭州元麦汽车有限公司存在未对安全设备(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2021年3月24日的《责令整改指令书》1份(余应急责改五常[2021]5号)、现场检查记录1份(余应急检记五常[2021]5号),证明:杭州元麦汽车有限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2、2021年3月26日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编号一至二),证明:杭州元麦汽车有限公司烤漆房内的可燃气体测报警器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3、2021年3月26日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编号三至四),证明:杭州元麦汽车有限公司烤漆作业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油漆、稀释剂;4、询问笔录2份(2021年3月26日对杭州元麦汽车有限公司服务总监沈建元所做《询问笔录》1份,2021年3月26日对杭州元麦汽车有限公司人事经理金丹所做《询问笔录》1份),证明:杭州元麦汽车有限公司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12
    决定机关 杭州余杭区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