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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潍坊栋升热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管争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31870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0202民初5138号
    案号 (2017)鲁0202执6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02
    发布日期 2017-09-28
    已履行 157000
    未履行 523000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潍坊栋升热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青岛金凯利能源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49130.4元,并支付自2012年7月1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以135130.4元为基数、自2012年9月1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以345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以69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青岛金凯利能源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284元、保全费3920元,共计14204元,由被告潍坊栋升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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