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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东汉子南通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600MA****A77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211民初6314号
    案号 (2020)苏0211执28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30
    发布日期 2020-12-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无锡市滨湖区河埒街道产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与江东汉子南通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8日签订的租赁合同。江东汉子南通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无锡市紫金英郡西苑51-1号房屋返还给无锡市滨湖区河埒街道产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二、江东汉子南通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无锡市滨湖区河埒街道产山社区居民委员会房屋租金及占有使用费(计算方法为:2019年7月31日前的租金为81667元;自2019年8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租金按684元/天计算;自本判决生效后第六日起按1368元/天的标准计算占有使用费)。三、江东汉子南通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无锡市滨湖区河埒街道产山社区居民委员会电费17662.96元。四、江东汉子南通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无锡市滨湖区河埒街道产山社区居民委员会逾期付款违约金9809元。五、驳回无锡市滨湖区河埒街道产山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6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62元,由江东汉子南通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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