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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连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20071****063T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202民初4575号
    案号 (2020)辽0202执53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10
    发布日期 2020-11-0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孙晓光偿还原告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借款本金104162.68元及至2019年4月16日的利息2201.5元、罚息37.62元;二、被告孙晓光自2019年4月17日起至借款实际偿清日止,按照《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给付原告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利息、罚息;上列一、二项中被告孙晓光应偿付原告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之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全部付清;若逾期给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告大连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确认原告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于登记在被告孙晓光名下的坐落于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南海街46号1单元5层2号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24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孙晓光、被告大连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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