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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连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20071****063T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202民初9487号
    案号 (2020)辽0202执53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10
    发布日期 2020-12-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宋正龙偿还原告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借款本金人民币184999.97元;二、被告宋正龙偿还原告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截至2018年10月26日的利息人民币1843.39元、罚息人民币24.68元;三、被告宋正龙偿还原告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2018年10月27日起至本院判决给付之日止按《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上述一至三项被告宋正龙应偿还原告之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后十日内付清,若逾期给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被告大连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宋正龙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五、原告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被告宋正龙用于抵押的位于普兰店市世纪路西段42号1单元7层1号的房屋享有抵押权,原告可就该房屋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本金22万元所产生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诉讼费4600元(含案件受理费4040元、公告费56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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