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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长二市监行处字〔2019〕83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50269.30元,罚款250269.30元,罚没款合计500538.6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1-13
    决定机关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道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