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珠海市金世纪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凌耀淦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40070****8388
    执行依据文号 ( 2006)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94号
    案号 (2019)粤03执恢14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暂无
    立案日期 2019-03-07
    发布日期 2019-05-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三十二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八条第三款、第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赛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偿还尚欠本金人民币19827827.63元及相应的利息(截止2009年12月20日,尚欠利息共计人民币8796085.68元,此后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二、若被告深圳市赛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项支付义务,则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依法有权申请以拍卖、变卖被告深圳市赛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江苏雄狮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050万股的股权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有不足,被告深圳市赛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三、若被告深圳市赛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项支付义务,则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依法有权申请以拍卖、变卖被告深圳市中机电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江苏雄狮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0万股的股权的价款,在被告深圳市赛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提供物的担保以外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有不足,被告深圳市赛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四、被告中机电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赛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被告深圳市赛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提供物的担保以外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珠海市金世纪房地产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赛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被告深圳市赛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提供物的担保以外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南京雄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赛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被告深圳市赛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提供物的担保以外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被告杨福兴对被告深圳市赛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被告深圳市赛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提供物的担保以外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被告深圳市中机电实业有限公司、中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