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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珠海市金世纪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凌耀淦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40070****8388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粤高法民二终字第24号
    案号 (2019)粤03执恢13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暂无
    立案日期 2019-03-06
    发布日期 2019-05-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至第八项; 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第十一项; 三、变更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第九项为:江西省翠林山庄有限公司对深圳市中机电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深圳市中机电实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范围内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江西省翠林山庄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深圳市中机电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变更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第十项为:珠海市金世纪房地产有限公司对深圳市中机电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深圳市中机电实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范围内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珠海市金世纪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深圳市中机电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10010元、保全费200520元,由深圳市中机电实业有限公司负担,由深圳市赛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机电投资有限公司、南京雄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华宇世纪投资有限公司、杨福兴承担连带责任,江西省翠林山庄有限公司、珠海市金世纪房地产有限公司对深圳市中机电实业有限公司不能支付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鉴定费22750元,由南京雄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750元,江西省翠林山庄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1387元,由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担180833元,江西省翠林山庄有限公司、珠海市金世纪房地产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2055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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