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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飞龙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余定桃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58710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洪民二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4)洪中执字第0005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执行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2-10
    发布日期 2014-09-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西飞龙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 二、被告江西飞龙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律师代理费7万元; 三、被告江西中冠农资连锁有限公司、余定桃、罗敏、蔡厚文、黄涛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第五被告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飞龙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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