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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飞龙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余定桃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58710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3)西桃民初字第351号
    案号 (2013)洪中执提字第000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3-12-11
    发布日期 2015-01-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支行就要求罗敏偿还贷款及南昌创源钢材有限公司、江西飞龙物资有限公司、江西汇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余彬、余定桃、黄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等事项,已于2013年5月22日向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被立案受理,罗敏及南昌创源钢材有限公司、江西飞龙物资有限公司、江西汇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余彬、余定桃、黄涛对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支行的起诉及诉讼请求等相关事宜均不持任何异议。 二、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支行、罗敏、南昌创源钢材有限公司、江西飞龙物资有限公司、江西汇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余彬、余定桃、黄涛八方共同确认:罗敏所欠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支行的债务为本金300万元,利息按相关规定及本案合同约定计算确定,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支行实现该债权的相关费用均由罗敏承担,罗敏应在2013年7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该债务本息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支行实现该债权的相关费用,罗敏、南昌创源钢材有限公司、江西飞龙物资有限公司、江西汇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余彬、余定桃、黄涛各方均予以认可。 三、南昌创源钢材有限公司、江西飞龙物资有限公司、江西汇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余彬、余定桃、黄涛作为连带保证人,同意对罗敏上述应偿还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支行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偿还责任。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支行同意在南昌创源钢材有限公司、江西飞龙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江西汇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余彬、余定桃、黄涛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性质不变的前提下,愿意接受罗敏、余彬提出缓一步执行处置其财产的请求,优先处置余定桃的相关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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