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67****290J |
执行依据文号 | 华南国仲深裁(2019)D241号 |
案号 | (2019)粤03执347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国际仲裁院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9-20 |
发布日期 | 2019-11-0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综上,仲裁庭对本案作出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信用证项下垫付款本金共计18,543,826.38美元,并自8笔信用证各对应付款到期日起,以同期美元LIBOR(三个月)为基础,上浮30%支付利(罚)息,至破产申请受理之日,即2018年12月19日止,合计330,913.79美元。其中: 1.LC44698B800290信用证实际垫款1,143,024.34美元,以此为本金,自2018年7月9日信用证付款到期日起,按当日美元LIBOR(3个月)3.952285%上浮30%即5.137971%计至2018年12月19日止,共计26,590.85美元; 2.LC44698B800299信用证实际垫款2,382,059.07美元,以此为本金,自2018年7月17日信用证付款到期日起,按当日美元LIBOR(3个月)3.947840%上浮30%即5.132192%计至2018年12月19日止,共计52,636.21美元; 3.LC44698B800328信用证实际垫款2,258,833.76美元,以此为本金,自2018年7月24日信用证付款到期日起,按当日美元LIBOR(3个月)3.957236%上浮30%即5.144407%计至2018年12月19日止,共计47,772.59美元; 4.LC44698B800365信用证实际垫款2,695,393.39美元,以此为本金,自2018年8月2日信用证付款到期日起,按当日美元LIBOR(3个月)3.969099%上浮30%即5.159829%计至2018年12月19日止,共计53,699.44美元; 5.LC44698B800389信用证实际垫款2,373,613.30美元,以此为本金,自2018年8月7日信用证付款到期日起,按当日美元LIBOR(3个月)3.959670%上浮30%即5.147571%计至2018年12月19日止,共计45,479.39美元; 6.LC44698B800571信用证实际垫款2,521,138.68美元,以此为本金,自2018年9月4日信用证付款到期日起,按当日美元LIBOR(3个月)3.922068%上浮30%即5.098688%计至2018年12月19日止,共计37,849.36美元; 7.LC44698B800619信用证实际垫款2,446,037.84美元,以此为本金,自2018年9月12日信用证付款到期日起,按当日美元LIBOR(3个月)3.944883%上浮30%即5.128348%计至2018年12月19日止,共计34,147.92美元; 8.LC44698B800629信用证实际垫款2,723,726美元,以此为本金,自2018年9月18日信用证付款到期日起,按当日美元LIBOR(3个月)3.949750%上浮30%即5_134675%计至2018年12月19日止,共计35,740.59美元。 (二)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00,00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 (三)本案仲裁费人民币969,204元,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足额预缴的人民币969,204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回,被申请人应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969,204元。 本案仲裁员实际开支人民币6,86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应直接向仲裁院支付人民币6,860元 以上确定的各项应付款项,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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