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67****290J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深仲裁字第2001号 |
案号 | (2019)粤03执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仲裁委员会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1-02 |
发布日期 | 2019-08-2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基于上述意见,仲裁庭裁决如下: 一、解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签订的《授信额度协议》《融易达业务授信额度使用协议书》; 二、第一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编号为LC1783918000378信用证项下垫款本金1,907,771.04美元及其利息、复利,利息自2018年7月9日起按日息万分之五计收并按月计收复利至款项偿清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9月6日,利息为56,279.24美元、复利为413.99美元; 三、第一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编号为LC1783918000543信用证项下垫款本金2,636,550.85美元及其利息、复利,利息自2018年7月23日起按日息万分之五计收并按月计收复利至款项偿清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9月6日,利息为59,322.40美元、复利为286.07美元; 四、第一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编号为LC1783918000553信用证项下垫款本金3,124,851.83美元及其利息、复利,利息自2018年7月23日起按日息万分之五计收并按月计收复利至款项偿清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9月6日,利息为70,309.16美元、复利为339.05美元; 五、第一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编号为LC1783918000583信用证项下垫款本金2,996,099.29美元及其利息、复利,利息自2018年7月31日起按日息万分之五计收并按月计收复利至款项偿清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9月6日,利息为55,427.84美元、复利为139.32美元; 六、第一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编号为LC1783918000610信用证项下垫款本金2,795,353.17美元及其利息、复利,利息自2018年8月2日起按日息万分之五计收并按月计收复利至款项偿清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9月6日,利息为48,918.68美元、复利为86.66美元; 上述第二至六项裁决金额合计为13,752,148.59美元,以2018年9月6日中国银行结汇汇率1:6.8217计算,折合人民币93,813,032.04元。 七、第一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融资款本金人民币9,349,009.65元及其罚息、复利,罚息自2018年8月31日起按年利率7.1775%计收并按月计收复利至款项偿清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9月6日,罚息为人民币11,962.50元,复利为0元; 八、第一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650,000元; 九、翻译费人民币1,18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0,000元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 十、本案仲裁费人民币699,361元,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该费申请人已预交,第一被申请人在履行本裁决时径付申请人; 十一、第二、第三、第四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述裁决所定义务。 被申请人若未按照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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