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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常州天之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914427-9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天民初字第2355号
    案号 (2014)天执字第014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8-08
    发布日期 2015-09-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常州天之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杨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归还张晓莺借款1300000元,并以300万元为本金按月息2%的标准支付自2011年10月13日至2012年5月30日的利息;以300万元为本金按月息1.5%的标准支付自2012年5月31日至2013年2月1日的利息;以296万元为本金按月息1.5%的标准支付自2013年2月2日至2013年2月8日的利息;以266万元为本金按月息1.5%的标准支付自2013年2月9日至2013年3月7日的利息;以186万元为本金按月息1.5%的标准支付自2013年3月8日至2013年3月13日的利息;以150万元为本金按月息1.5%的标准支付自2013年3月14日至2013年4月12日的利息;以140万元为本金按月息1.5%的标准支付自2013年4月13日至2013年4月30日的利息;以130万元为本金按月息1.5%的标准支付自2013年5月1日至2013年7月30日的利息;以130万元为本金按月息1.5%的标准支付自2013年7月31日至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 二、王寒艳、江苏埭头综合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沈华琴对常州天之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杨勇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张晓莺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88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0440元,由常州天之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杨勇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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