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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洛阳东汉禽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65441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建民一金初字第45号
    案号 (2020)豫0305执恢4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26
    发布日期 2021-02-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洛阳谷润超市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路支行贷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58680.45元(暂计算至2015年9月24日,2015年9月24日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1.7%计算至被告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洛阳东汉禽业有限公司、被告杜克全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9270元,由被告洛阳谷润超市有限公司、被告洛阳东汉禽业有限公司、被告杜克全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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