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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天盈汇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MA****WD7B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1971民初2351号民事判决书(2017)粤1971执异232号
    案号 (2021)粤1971执恢2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10
    发布日期 2021-08-0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东莞市天盈汇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新亚洲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委托办理费300000元。二、被告东莞市天盈汇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新亚洲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谕期退还委托办理费的违约金9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覆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为7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天盈汇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2017)粤1971执异232号:一、追加第三人易权发、王荣红为(2019)粤1971执1428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二、第三人易权发、王荣红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对被执行人东莞市天盈汇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注销)在(2019)粤1971执1428号案件中负有的对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新亚洲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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