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省新东方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张丹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1010063****43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802民初1734号 |
案号 | (2020)豫0802执182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0-12 |
发布日期 | 2020-10-2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四川快捷叁壹捌汽车旅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6399500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罚息、复利(罚息以借款本金16399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8.265%计算;复利以应还未还的罚息为基数,自2020年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8.265%计算); 二、原告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郝刚、廖海燕、李家玲、马力达、杨林、四川省新东方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权利质押合同》有效,原告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以与被告郝刚、廖海燕、李家玲、马力达、杨林、四川省新东方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在《股权质押合同》中约定的担保债权范围内,对相应股权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相应的股权数额以出质登记为准),被告郝刚、廖海燕、李家玲、马力达、杨林、四川省新东方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四川快捷叁壹捌汽车旅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郝刚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郝刚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四川快捷叁壹捌汽车旅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26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四川快捷叁壹捌汽车旅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郝刚、廖海燕、李家玲、马力达、杨林、四川省新东方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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